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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药学院职业生涯规划校外导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生涯规划导师队伍的建设,旨在充分发挥行业中坚力量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回馈教育、反哺学校,针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给予理论与实践指导,搭建行业专家与在校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药学院职业生涯规划导师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建设,打造一支“校内外互补”的职业生涯规划导师队伍,助力学生成长、校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大学药学院职业生涯规划校外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为在医药生产、研发、监管、流通、使用、教育、投资、创业等领域的从业人员,或在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可为江苏大学药学院在校生提供职业相关的导向性、专业型、实践性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药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二章 聘任资格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资格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规范。

(二)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关心大学生的成长、乐于带教。

(三)校外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医药、大健康相关领域从业人员;

2.具有药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于药学领域长期就职或创业的人员;

3.江苏大学药学院校友;

4.职业规划师等具备丰富职业规划教育和指导经验的人士。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药学院建立学业职业规划指导工作小组,推进校外导师工作。

(二)由江苏大学药学院教职工、药学院校友提名或本人自荐,工作小组认定无异议后予以聘任,校外导师加入江苏大学药学院职业生涯规划导师团队。

(三)药学院为校外导师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校外导师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开展续聘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校外导师可通过专题讲座、学习沙龙、交流分享会、就业辅导、企业参观等方式或通过线上平台,与学生深入交流行业发展、技术需求、人才供需、职业要求等状况,分享自身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并提供职业素养、求职技能等方面的职业发展辅导。

(二)学生“职业规划”实践课程开设期间,在指导工作小组成员组织协调下,以小组辅导的形式,接受学生的职业生涯访谈,为学生提供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指导,引导学生了解行业、认识职场,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提升专业自信心,并指导学生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职业发展方向的初步探索。

(三)可代表企业提供关于职业体验、实习以及实践的岗位推介或招聘信息。

(四)为药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类职业规划或创新创业大赛提供指导与帮助。

(五)对学院职业规划指导工作的方法和成效做出评价,为学院人才培养方向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权益和其他

第七条 以药学院职业生涯校外导师为名义开展的校外活动,需征得指导工作小组同意后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关系。

第八条 根据江苏大学相关规定,对开展集中性专场讲座及交流会的校外导师给予相应酬劳。

第九条 校外导师可优先享有学院协同发展资源,开展与学院的产学研合作;按相关工作要求,学院积极支持校外导师联合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企业人才培养等合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