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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全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由调出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相关要求:

(一)本科生:近两年专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2。近两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未参加过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低年级本科生的专业成绩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5

(二)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

(三)至少获得一次院级(或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

(四)曾受到校纪处分后又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对个别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的学生干部,或在重大事件考验面前表现突出,但不完全符合预审条件的,如二级党组织认为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的,须报校党委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

(一)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

(二)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验、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学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人数不少于10人;教工座谈会的人数不少于7人。

(三)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辅导员、学业导师、有关任课老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的意见。

(四)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所在支部教职工和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五)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预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预审材料包括:预审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回函、党校结业证书及个人培训小结等。预审小组一般由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组成。预审要做好有关记录,并在《发展党员预审表》中填上预审结果。

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由二级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十天内,须将《接收新党员报告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本科生预备党员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1/2之后,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试(查)不能一次性通过,视情况决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研究生预备党员若课程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或没有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时,视情况决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预备党员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经过全面分析,视错误性质,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

(五)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时要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支委会要对预备党员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结束十天内,须将《预备党员转正报告表》或《取消预备党员报告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条 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组织要将其入党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学生党员的材料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归档;教工党员材料由二级党组织负责送交人事档案科。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定期、不定期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各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要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党组织副书记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党员发展材料,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重视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负责对各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支委会在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各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集体讨论确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在年度中期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未列入计划的不予发展。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二)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三)不得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四)上报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得个人许愿,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6330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江大委〔201050号)同时废止。其余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